简介
由2018年7月1日开始,用以转让香港不动产(包括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之售卖转易契下的承让人(一般指购买人),均须于指定期限内缴付征款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有关款项用于监管局的日常运作。
征款是根据《物管条例》及其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而征收的。税务局的印花税署负责代监管局收取征款,印花税署会在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和收取相关印花税税款时,一并收取征款。
罚款
根据《物管条例》,征款适用文书下的承让人有法律责任于指定期限内缴付征款。不缴付或逾期缴付征款可被罚款,罚款款额是原来征款款额的双倍至10倍,视乎逾期时间长短而定。如在有关文书下,有多于一名承让人,该等承让人须负共同及各别的法律责任缴付罚款。
监管局可将拖欠该局的征款或罚款的款额,作为拖欠该局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亦可根据《物管条例》第59条,将有关欠款的证明书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根据《物管条例》第58(1)(b)条,罚款的款额为:
- 如征款在缴款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缴付:征款款额的双倍;
- 如征款在缴款限期届满后的1至2个月内缴付:征款款额的4倍;或
-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征款款额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