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计划于明年年初实施发牌制度

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2019年11月12日)表示,局方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发牌制度的附属法例,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计划于明年首季正式实施发牌制度。 积极解释发牌制度 监管局一直重视与业界的沟通,在过去半年与超过30个组织会面,并应专业学会及业界团体邀请,参与多场研讨会及业界活动,向不同界别的持份者介绍发牌制度各项细节。监管局亦向18区区议会发专函、出席区议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会议、举办简介会等活动听取公众及业界的意见,以及于监管局网站内发布有关发牌制度的资讯。 监管局亦约见多个持份者,包括专业学会、业界团体、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组织、公共机构、区议会及大专院校等,解释草拟发牌制度附属法例的内容。此外,监管局正仔细审阅有关草拟文本的相关条文,并会考虑各方意见,在有关草拟文本中作适切的调整。 监管局指明课程 至于符合指明经验但未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并担任管理或督导角色的资深物业管理人,他们须在发牌制度实施日后三年过渡期内先申领「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 (临时牌照),才可在过渡期后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他们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监管局的指明课程,便可获得豁免学历及/或专业资格的持牌准则,继而申领正式物业管理人牌照。监管局将与多间办学机构合作,在附属法例实施后的半年内推出指明课程。有关课程的各项安排,预计于明年初公布。 制订「认可专业团体」名单 在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建议持牌准则中,申请人必须为监管局认可的专业团体的会员。为配合发牌制度的推行,监管局现正根据成为「认可专业团体」的五项因素,包括:(一)专业范畴与香港物业管理业的相关性、(二)招收会员的准则、(三)专业操守的规管机制、(四)对会员持续专业发展的要求,以及(五)专业团体于业界的认受性来制定「认可专业团体」名单,有关名单预计于本年底公布。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先生表示:「在我们与业界咨询的过程中收集了不少有关发牌制度的意见,监管局会秉持开放态度,考虑当中实际可行的建议,进一步优化发牌制度的内容,推动业界迈向专业化的新里程。」 关于物业管理业监管局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开招聘行政总裁

2019年7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宣布,就行政总裁一职展开公开招聘程序,拣选合适人选,接替因私人理由于7月31日离任的行政总裁梁栋材先生(Thomas)。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监管局尊重Thomas的决定,并感谢他任内参与监管局的工作。」 监管局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成立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透过发牌照予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规管及管制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推动物业管理业专业行事持正,并提高该专业的能力及专业性;以及维持和提升物业管理业专业的地位。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拟将提交发牌制度的附属法例

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正积极草拟《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其他有关事宜)规例》(附属法例),并计划于立法会本年度休会前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有关附属法例的重点包括: 7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关乎物业的一般管理服务、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物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物业的设施管理,以及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 2类发牌制度,分别为「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公司牌照)和「物业管理人牌照」(个人牌照)。公司牌照方面,凡提供多于一个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便须领牌。个人牌照方面,在物业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员,亦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员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 3年过渡期,由实施发牌制度当日起计,在过渡期内不硬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领有牌照。但过渡期后若无牌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会被起诉。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先生表示:「物业管理讲求多方面的专业服务,关乎每个人的福祉。监管局就今次发牌制度的细节进行了多次咨询,听取并考虑了各方意见。我们希望能尽快落实,让市民获得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办事处正式启用(附图)

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举行行政办事处(行政办)开幕典礼。有多名来自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团体、商会、工会、院校及办学团体等代表出席;民政事务总署亦有派员到贺,场面热闹。 监管局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成立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透过发牌照予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规管及管制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推动物业管理业专业行事持正,并提高该专业的能力及专业性;以及维持和提升物业管理业专业的地位。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行政办事处的正式启用,是监管局的新里程碑。监管局将继续与业界及各持份者保持沟通,致力提升物业管理公司和从业员的质素,并推动牌照制度,让市民获得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监管局行政办的电话、传真及电邮地址均维持不变,详情如下: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 行政办事处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阳光中心8楼806-8室 电话:(852) 3696 1111 传真:(852) 3696 1100 电邮:enquiry@pmsahk.org.hk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主席谢伟铨(中)、行政总裁梁栋材(右四)及一众监管局成员主持开幕典礼。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总裁履新(附图)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宣布,经过公开招聘程序后,聘任梁栋材为行政总裁,由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栋材毕业于香港大学建筑系(现称建筑学院),在建筑事务所执业并取得多项专业建筑师及认可人士资格后,于一九八七年加入政府前屋宇地政署(现称屋宇署),历任多个不同分科,于二〇一四初至一八年中任职屋宇署助理署长。退休后,梁栋材曾受聘于发展局规划及地政科督导小组为合约顾问。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梁先生不但拥有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他在屋宇署任职期间,就筹划、推动及执行各项监管制度,包括发牌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梁先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公共行政经验,将有助贯彻落实监管局的法定职能,以及协助监管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业界和持份者作出紧密联系,以鼓励物业管理行业朝着优质化及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生活环境质素。」 监管局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成立的法人团体,其主要职能是透过发牌照予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规管及管制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管理业专业行事持正,并提高该专业的能力及专业性;及维持和提升物业管理业专业的地位。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阐释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

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5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12月17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阐述以下重点。 监管局就《物管条例》于本年11月21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的咨询文件。监管局非常重视持份者的意见,自2017年11月至本公众咨询前,已经多次就有关发牌制度与持份者沟通及咨询。是次公众咨询目的主要是订立持牌人的最低要求,如果前线员工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毋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监管局亦因应持份者的要求,于本年12月3日把咨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供意见。就是次公众咨询,待收集、整理及考虑意见后,监管局将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在立法会完成审议,并在监管局完成相应配套措施后,才会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发牌制度。 因应有相关团体对咨询文件公开表达意见,监管局借此重申以下发牌制度建议的重点。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订明不涉及提供多于一个规例中的服务类别或次类别,则该公司毋须领取牌照。举例说,只提供「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即第三类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有关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中物业管理人的定义包含两个主要元素:(a)在物业管理公司担当管理或监督角色;及(b)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有关人士是否受发牌制度规管,并非取决于其职衔,而是视乎其工作是否符合准则(a)和(b)及物业管理人的定义。换言之,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监督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规管,前线员工如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则毋须< /strong>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这个做法符合发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层及决策者必须确保服务质素。 就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下有关业主组织(如业主立案法团)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条例》订明,若业主组织自行管理少于1,500个单位(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条所界定的单位,可包括车位)组成的物业,而且并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该业主组织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毋须领取牌照。如业主组织已聘用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该业主组织并没有提供多于一种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或次类别,该业主组织亦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监管局作为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监管局会一直与业界紧密沟通,详细研究所收集的意见,减低业界的忧虑,尽力完善发牌制度。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发牌制度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监管局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在考虑持份者的要求后,监管局决定把咨询期延长,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交书面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consultation@pmsahk.org.hk)、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进行公众咨询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六星期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监管局一直积极为拟订发牌制度的细则与持份者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及了解业界的实际运作,以期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发牌制度,为业界及市民带来裨益。经充分考虑业界和持份者的意见后,监管局就发牌制度的建议现载于咨询文件中。在正式制订发牌制度前,监管局希望征询公众的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consultation@pmsahk.org.hk)、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

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宣布,由七月一日起,用以转让香港不动产之售卖转易契下的承让人(一般指购买人),须于签立售卖转易契后的30日内缴付征款予监管局。 征款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及其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第626A章)而征收的,不论售卖转易契所涉及不动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是多少,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为350元。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代监管局收取征款。 监管局设立了专属网页(www.pmsahk.org.hk)介绍收取征款的详细安排,并已印制单张和< a href=”https://www.pmsahk.org.hk/images/levy_poster.jp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海报,以便让公众更加了解收取征款的安排。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的专业化。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和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和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营运经费来自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的牌照费,以及连同印花税缴付的售卖转易契征款。 完

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下的征款

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5分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规例》),以期让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可在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向物业交易的承让人收取征款。 监管局是在《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下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职能包括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提高物业管理业的诚信、能力及专业性。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透过发牌予物业管理公司及从业员和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所得的收入来支持。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赋权监管局向承让人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为了让监管局能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应付开支及达至持续财政自给,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一律订于350元。」 在《条例》下,征款适用文书指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而承让人指有关不动产根据征款适用文书获转让或而归属的人。 发言人补充:「监管局会在须缴付征款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透过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收取征款。」 《生效公告》和《规例》将于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监管局将由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