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款
征款适用于具有《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1)条给予售卖转易契所定的涵义的文书,而该文书根据《印花税条例》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征款适用文书)。售卖转易契一般是指在售卖任何不动产时,将该不动产转让或归属购买人的一切转易契。就《物管条例》下征款适用文书类别,建议你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免⽣疑问,涉及⾦钱代价的转让租赁权契约 (包括转让短期租约的契约),会被视为「售卖转易契」。根据《印花税条例》附表1第1(1)类,是为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即征款适⽤文书。
以下例子列举转让香港不动产的文书,因不涉及按《物管条例》第51条定义的征款适用文书,所以承让人不需缴付《物管条例》下的征款:
a. 用作生者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的转易契(即一般称「送赠契」)
b. 有关承继遗产的转易契(无论有没有遗嘱)
c. 以不动产交换不动产的契约 (不涉及售卖转易契)
- 如征款在缴款限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缴付:征款款额的双倍;
- 如征款在缴款限期届满后的1至2个月内缴付:征款款额的4倍;或
-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征款款额的10倍。
徵款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626章)(《物管條例》)及其下的《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香港法例第626A章)(《徵款規例》)而徵收的定額款項。不論售賣轉易契所涉及不動產的代價款額或價值是多少,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為港幣$350。
徵款適用於具有《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1)條給予售賣轉易契所定的涵義的文書,而該文書根據《印花稅條例》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徵款適用文書)。售賣轉易契一般是指在售賣任何不動產時,將該不動產轉讓或歸屬購買人的一切轉易契。就《物管條例》下徵款適用文書類別,建議你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為免⽣疑問,涉及⾦錢代價的轉讓租賃權契約 (包括轉讓短期租約的契約),會被視為「售賣轉易契」。根據《印花稅條例》附表1第1(1)類,是為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即徵款適⽤文書。
以下例子列舉轉讓香港不動產的文書,因不涉及按《物管條例》第51條定義的徵款適用文書,所以承讓人不需繳付《物管條例》下的徵款:
用作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易契(即一般稱「送贈契」)
有關承繼遺產的轉易契(無論有沒有遺囑)
以不動產交換不動產的契約 (不涉及售賣轉易契
徵款適用文書下的承讓人,有法律責任繳付徵款。承讓人(一般指購買人)指根據徵款適用文書獲轉讓有關不動產的人,或有關不動產根據徵款適用文書而歸屬的人。如在有關文書下,有多於一 名承讓人,該等承讓人須負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繳付徵款。
徵款須在徵款適用文書簽立後的30日內繳付,與加蓋印花的期限相同。
收取徵款的安排與徵收印花稅的安排非常相似,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會在須繳付徵款的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時,代監管局收取徵款。繳款人可以用電子方式加蓋印花或前往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以書面申請加蓋印花。
一般而言,涉及樓宇買賣契約及繳付印花稅等事項都會經由律師行安排代辦。由於印花稅及徵款均由印花稅署收取,因此,繳款人可委託律師行在代繳印花稅稅款時,一併繳付徵款。
若以電子方式加蓋印花,繳款人可以選擇以在線方式繳付印花稅及徵款,繳款人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以繳費靈、 VISA/Mastercard 信用咭一併繳付印花稅及徵款。如果選擇以離線方式繳費,繳款人可以打印有關繳款通知書,前往郵政局、印花稅署或便利店等地點繳付印花稅及徵款。
若以書面申請加蓋印花,繳款人應同時遞交兩張支票,一張用作繳付印花稅,另一張用作支付徵款。
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及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包括操守守則和行政指引,藉以鼓勵及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著優質化及專業化發展,為廣大物業業主、住客及用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從而提升生活環境質素。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徵款用於監管局的日常運作,支持監管局實踐其願景,服務市民。
是。根據《物管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購買不動產一方需要繳付徵款。徵款是根據《物管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徵收的。根據《物管條例》第 53至55條,徵款適用文書下的承讓人,須就該文書於指定期限內繳付徵款給監管局。《物管條例》第54條訂明,繳付徵款是該承讓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物管條例》,徵款適用文書下的承讓人有法律責任於指定期限內繳付徵款。
根據《物管條例》第57及58條,不繳付或逾期繳付徵款可被罰款,罰款款額是原來徵款款額的雙倍至10倍,視乎逾期時間長短而定。如在有關文書下,有多於一名承讓人,該等承讓人須負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繳付罰款。
根據《物管條例》第60條,監管局可將拖欠該局的徵款或罰款的款額,作為拖欠該局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亦可根據《物管條例》第59條,將有關欠款的證明書在土地註册處註册。
根據《物管條例》第58(1)(b)條,罰款的款額為:
- 如徵款在繳款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繳付:徵款款額的雙倍;
- 如徵款在繳款限期屆滿後的1至2個月內繳付:徵款款額的4倍;或
-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徵款款額的10倍。
《物管條例》的徵款制度下的豁免與《印花稅條例》下的相同。若有關文書獲《印花稅條例》提供印花稅的豁免,承讓人便無須為該文書繳付《物管條例》下的徵款。根據《徵款規例》,《印花稅條例》第41和43(1)條所述類別的人士,例如政府、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人、外交代表、領事館官員等,無須繳付徵款。
由於一般涉及樓宇買賣契約的事宜都會交由律師行處理,因此如就徵款一事有任何疑問,可諮詢你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