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牌照须递交的资料及文件
为实施强制发牌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均将设有最低资历要求。在该规管制度下,监管局获赋权执行相关法例及发出操守守则,并向犯违纪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作出纪律处分,以规管及管制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牌照分为两类: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订明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须递交的资料及文件,如下:
订明资料
- 申请人的身分的资料;
- 申请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资料(如适用);
- 申请人的合伙人的身分的资料(如适用);
- 申请人聘用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的身分的资料;
- 申请人的联络资料;
- 申请人是否属持有该牌照的合适人选的资料;
- 申请人的董事是否属与申请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务有联系的合适人选的资料(如适用);
- 申请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地址、种类及单位数目(如适用)
- 申请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以下资料(如适用):
A) 如属有业主组织的物业—该业主组织的名称和地址;或
B) 如属没有业主组织的物业—该物业的每个单位的地址;
- 如申请人聘用特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身分的资料。
- 如申请人受聘为次承判商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申请人作为次承判商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地址及单位数目;
- 申请人数指派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显示符合有关订明条件注的资料(如适用);及
- 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注:持牌物业管理公司须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 级)管理该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并在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获指派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 级)的姓名及牌照号码。
订明文件
- 申请人的公司注册证书的复本(如适用);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发出的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的复本及(如适用)商业登记册内与申请人有关的资料摘录的核证本的复本(如适用);
- 显示申请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资料的文件,例如已按照《公司条例》(第622 章)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的申请人的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及最新周年申报表的复本(如适用);及
- 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订明资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 显示申请人的学历的文件(如适用);
- 显示申请人经香港资历架构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获取的资历的文件(如适用);
- 显示申请人的专业资格的文件(如适用);
- 显示申请人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的文件;
- 显示申请人完成给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修读的监管局指明的课程的文件(如适用);
- 符合监管局指明规格的申请人近照;
- 显示申请人的住址及(如适用)通讯地址的文件;及
- 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