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于牌照的条件
- 须继续是持有牌照的合适人选;
- 须继续符合持有牌照的准则;
- 须在持牌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牌照的复本;
- 须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管理持牌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并在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获指派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的姓名及牌照号码;
- 须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发出的任何信件、帐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广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明显地注明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 须在监管局指明的期间内,向监管局提交其可不时指明的资料及文件;及
- 不得以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所注明的持牌人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姓名或名称,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
违反施加于牌照的条件属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