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准则
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准则如下:
1. 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职或全职)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
2. 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一定数目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而该数目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 每3,000个单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
- 每1,500个单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按此参考最低人手比例应用的例子。
「单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处所,不论公契以单位或其他名称描述,也不论该处所乃用作居所、店铺、厂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该处所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有关如何计算单位数目的更多资讯,请按此。
物业管理公司可选择聘用相同数目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代替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以符合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一间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物业组合中共有3,000个单位,该公司可选择聘用共三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代替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两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