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准则
物管人(第1级)牌照 | 途径一 | 途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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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其他资历 | 监管局指明的物业管理学士学位或以上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 其他学士或以上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注1,或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资历注2 |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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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 | 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 |
物管人(第2级)牌照 | 途径一 | 途径二 | 途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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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其他资历 | 监管局指明的物业管理副学士学位、文凭或以上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 学士或以上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 其他副学士学位、文凭或以上的学历,或同等学历注7,或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资历注8 |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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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般而言,学位或同等学历必须符合香港资历架构第5级或以上并具有最少150个资历学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学历亦可被考虑。
注2:可接受的资历包括: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为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及如该专业团体有不同级别、类别或组别(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级别、类别或组别)的会籍,亦是该专业团体指明的级别、类别、组别或专业领域的会员的申请人。
注3:「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注4:就此准则而言,并免生疑问,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
注5:即不超过10年,并以较少者为准。请参阅常见问题第6条。
注6:即不超过12年,并以较少者为准。请参阅常见问题第6条。
注7:一般而言,副学士学位、文凭或同等学历必须符合香港资历架构第4级或以上并具有最少90个资历学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学历亦可被考虑。
注8:「可接受的资历」包括于香港资历架构「过往资历认可」机制下获取物业管理业能力单元组合属第四级的资历证明书五张(当中必须包括「客户服务管理」的资历证明书)。
注9:即不超过9年,并以较少者为准。请参阅常见问题第7条。
注10:申请人须提交於持牌物业管理人(第 1 级)的监督下取得的工作经验确认书以證明其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4年内具备最少1年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级)监督下取得的工作经验。
注11:即不超过12年,并以较少者为准。请参阅常见问题第7条。
註1: |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
註2: | 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
註3: |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註4: | 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
註5: | 「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 透过全职工作获得;
- 涉及提供七个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见下)中的最少两个类别;
- 透过向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获得。
工作经验必须是透过持续的工作而真实地累积的。该七个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如下:
类别1:关乎物业的一般管理服务 按大厦公契为业主、住户、租户、用户或访客所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一般服务(第2至7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例子:协助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业主举行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处理及跟进查询及投诉。 |
类别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 物业环境的清洁、衞生、园景或安全服务。 例子:清理废物、植物及淤塞物;垃圾弃置安排;灭蚊、除蟲;植物修剪、护理及更换;保安服务。 |
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 物业(包括结构及屋宇装备)的修葺、更换、保养或改善服务。 例子:通风、供水及排水、空气调节、电梯、电力、消防装置的修葺、更换、保养和维修;维护建築物和护土墙的结构安全。 |
类别4:关乎物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与物业有关的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帐目管理或资产管理服务。 例子:拟备管理帐目,如大厦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财政预算、核数师报告和计算承办服务合约所需金额及特殊帐目收支。 註:就符合工作经验準则而言,收取管理费或制定物业管理公司本身的部门财政预算等工作不会被视为第4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
类别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 管理物业的附属设施服务(第3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例子:会所、停车场、污水处理和主要发电设备等附属设施的管理(第3 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註:就符合工作经验準则而言,於物业的附属设施所提供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会被视为第5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
类别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 关於业主或业主组织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聘用的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例子:管理业主或业主组织所聘用的人力资源,包括人手编排和调配、员工聘用和解僱、劳工保险的安排。 註:就符合工作经验準则而言,於物业管理公司本身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提供服务不会被视为第6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
类别7:关乎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泛指就与第1至6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法律方面的资讯及意见(由律师或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或其僱用的任何人为推展该过程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例子:为审裁聆讯準备有关文件(例如申索书)及出席聆讯。 註:就符合工作经验準则而言,準备或複印相关文件等文书工作不会被视为第7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準则时,监管局将考虑服务的性质,而不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例如於物业的会所提供的清洁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2(而非类别5) 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样,於物业的附属设施提供的维修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3 (而非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
临时牌照的申请人更必须具备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工作经验。一般而言,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士须有管理或监督下属的责任。
牌照申请人必须以书面證明具备上述经验。此类證明可包括:
- 僱主或前僱主的确认书;
- 曾使用申请人的服务的业主组织的确认书;及
- 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使用监管局制定的工作经验确认书範本。如申请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经验确认书,则应提交其他有关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可包括由僱主签发的信函、有显示其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立案法团会议的会议记录等,以及载有与申请人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有关的其他證明文件。 监管局将考虑所有證明文件以断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持牌準则中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準则。
任何人如在与申请牌照相关的情况下,向监管局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该资料或文件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犯该罪行的人士,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