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过渡安排
为了让业界适应新制度,在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任何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的身分行事可毋须持有牌照。
于过渡期内,符合相关准则的人士可自愿申请牌照。未能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经验的物业管理人可申请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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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期内未持有相关牌照的人士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行事或以物业管理人(第1级)或物业管理人(第2级)身份行事不会被检控,惟《物管条例》禁止于过渡期间及过渡期完结后在未持有相关牌照下:
声称是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或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或
将自己描述为「注册专业物业经理」或「持牌物业管理主任」,或使用与上述两个极为相似的称谓以致能够欺骗或误导任何人相信该人是持牌人(不论采用任何语言)。
在过渡期后,凡经营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业务实体,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而在该物业管理公司中就该公司提供于某一物业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个人,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