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
在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任何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的身分行事可毋须持有牌照,以便业界适应新制度。
于过渡期内未能符合有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经验的人士可申请临时牌照。申请临时牌照的人士须具备就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注1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注2如下:
- 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于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请日期前的15年内(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至少累积10年经验;或如申请人在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注3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于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注4内至少累积10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 临时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于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请日期前的8年内(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至少累积5年经验;或如申请人在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注3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于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注5内至少累积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若你为临时物管人牌照申请人,为符合申领正式物管人牌照的要求,你必须在临时物管人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修毕为临时持牌人而设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课程」(指明课程)。为审慎起见,请於获发临时物管人牌照後才报读指明课程。在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内完成指明课程的人士,可申请正式物业管理人牌照而毋须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注6。
由2021年8月1日起,申请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可选择12个月、24个月或36个月的牌照有效期注7,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并不设续期机制。
在过渡期后,凡经营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业务实体,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而在该物业管理公司中就该公司提供于某一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註1的个人,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
注1:一般而言,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士须有管理或监督下属的责任。
注2:「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为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注3:就此准则而言,并免生疑问,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
注4:即不超过19年,并以较少者为准。
注5:即不超过12年,并以较少者为准。
注6:完成指明课程后提出正式牌照的申请,须于临时牌照仍然有效的期间内或在自有效期届满日起计的三年内提出,届时申请人须提出新牌照申请及缴付相关费用(即全数申请费及牌照费),但不须再递交任何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注7:此安排亦适用于2021年8月1日前已递交而尚在处理中的临时牌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