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5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12月17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阐述以下重点。
监管局就《物管条例》于本年11月21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的咨询文件。监管局非常重视持份者的意见,自2017年11月至本公众咨询前,已经多次就有关发牌制度与持份者沟通及咨询。是次公众咨询目的主要是订立持牌人的最低要求,如果前线员工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毋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监管局亦因应持份者的要求,于本年12月3日把咨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供意见。就是次公众咨询,待收集、整理及考虑意见后,监管局将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在立法会完成审议,并在监管局完成相应配套措施后,才会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发牌制度。
因应有相关团体对咨询文件公开表达意见,监管局借此重申以下发牌制度建议的重点。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订明不涉及提供多于一个规例中的服务类别或次类别,则该公司毋须领取牌照。举例说,只提供「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即第三类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有关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中物业管理人的定义包含两个主要元素:(a)在物业管理公司担当管理或监督角色;及(b)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有关人士是否受发牌制度规管,并非取决于其职衔,而是视乎其工作是否符合准则(a)和(b)及物业管理人的定义。换言之,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监督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规管,前线员工如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则毋须< /strong>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这个做法符合发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层及决策者必须确保服务质素。
就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下有关业主组织(如业主立案法团)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条例》订明,若业主组织自行管理少于1,500个单位(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条所界定的单位,可包括车位)组成的物业,而且并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该业主组织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毋须领取牌照。如业主组织已聘用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该业主组织并没有提供多于一种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或次类别,该业主组织亦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监管局作为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监管局会一直与业界紧密沟通,详细研究所收集的意见,减低业界的忧虑,尽力完善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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