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局一般會按以下程序處理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的申請:
- 監管局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表及文件;
- 如有需要,監管局會聯絡申請人或相關的第三方( 例如: 僱主、辦學機構、專業團體、香港警務處)以核實或釐清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及/或文件;
- 如申請人為持有有關牌照的合適人選、符合所有訂明的準則、已繳付訂明費用及提交所須的資料及/或文件,監管局會批准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通知書;
-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有須提交的資料及/或文件,監管局會以電郵/電話通知申請人有關情況。如監局於發出有關通知達三次之後申請人仍未能於指定限期前提供所有須提交的資料及/或文件,監管局會考慮終止處理其申請。屆時,監管局會退回已繳付的牌照費用(申請費除外);
- 就已批准的申請,監管局會按申請人選取的領取牌照方式(平郵或親身到監管局辦事處領取),向申請人發出牌照及物業管理人證(如屬物業管理人牌照申請);
- 監管局會更新登記冊供公眾查閱;及
- 監管局會於憲報刋登持牌人名單。
在一般情況下,由收妥牌照申請表、所需費用及全部所需文件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物業管理人牌照申請的審批工作會於15個工作天內完成,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則於25個工作天內完成。牌照於批准申請當天生效不會事前另行通知。牌照一經發出,監管局不會接納撤回申請的要求及退回已繳付的任何費用。
有關考慮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是否合適人選的審核程序,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