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守則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4條列出屬犯違紀行為的情況及行為,而根據第5條,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可發出載有監管局認為對施行第4條屬適當的任何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
第5條亦訂明,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操守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論該程序屬紀律處分、民事或刑事程序)中,如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或法庭信納操守守則的條文攸關該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在該程序中,該等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等守則的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依據。
監管局會適時發出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如適合)以處理公眾人士關注的事宜及提升物業管理業的專業能力及專業性。監管局已發出或會考慮發出涵蓋以下事宜的操守守則:
監管局往後會繼續就其他物管範疇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 處理外判物業管理服務;
- 防止貪污事宜—員工聘用及管理;
- 物管公司須制定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機制;以及
- 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如配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