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於牌照的條件
- 繼續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
- 繼續符合持有牌照的準則;
- 就監管局不時認可或指明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或活動,在監管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完成監管局指明的出席或參與時數;
- 如持牌人是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為符合施加於其牌照的有關條件註1——而指派的人士在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註2;
- 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顯明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及
- 在監管局指明的期間內,向監管局提交其可不時指明的資料及文件。
違反施加於牌照的條件屬違紀行為。
註1:其中一個可施加於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條件為物業管理公司須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管理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並在每個物業的顯眼處展示獲指派人士的姓名及牌照號碼。
註2:此條件只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