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準則

持牌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準則如下:

物管人(第1級)牌照途徑一途徑二
學歷或其他資歷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學士學位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其他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註1,或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註2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1.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6年內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或

  2.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6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註3,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6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5內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1.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或

  2.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註3,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6內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專業資格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
物管人(第2級)牌照途徑一途徑二途徑三
學歷或其他資歷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其他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註7,或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註8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1.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5年內具有最少2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或

  2.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5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註3,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5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9內具有最少2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或

  3.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有最少1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須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監督註10


  1.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或

  2.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註3,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4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11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註1: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2: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註3:「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4:就此準則而言,並免生疑問,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

註5:即不超過10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6條

註6: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6條

註7: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8:「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註9:即不超過9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7條

註10:申請人須提交於持牌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的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確認書以證明其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備最少1年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

註11: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7條

註1: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2: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註3:「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4: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5:「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具備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為符合該準則,工作經驗必須:

工作經驗必須是透過持續的工作而真實地累積的。該七個類別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如下:

1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

按大廈公契為業主、住戶、租戶、用戶或訪客所提供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一般服務(第2至7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例子:協助業主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業主舉行會議;提交工作報告;處理及跟進查詢及投訴。

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

物業環境的清潔、衞生、園景或安全服務。

例子:清理廢物、植物及淤塞物;垃圾棄置安排;滅蚊、除蟲;植物修剪、護理及更換;保安服務。

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

物業(包括結構及屋宇裝備)的修葺、更換、保養或改善服務。

例子:通風、供水及排水、空氣調節、電梯、電力、消防裝置的修葺、更換、保養和維修;維護建築物和護土牆的結構安全。

4關乎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與物業有關的財政預算、財務管理、帳目管理或資產管理服務。

例子:擬備管理帳目,如大廈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預算、核數師報告和計算承辦服務合約所需金額及特殊帳目收支。

就符合工作經準則而言收取管理費或制定物業管理公司本身的部門財政預算等工作不會被視為4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

管理物業的附屬設施服務(第3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例子:會所、停車場、污水處理和主要發電設備等附屬設施的管理(第3 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就符合工作經準則而言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所提供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不會被視為5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

關於業主或業主組織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聘用的個人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例子:管理業主或業主組織所聘用的人力資源,包括人手編排和調配、員工聘用和解僱、勞工保險的安排。

就符合工作經準則而言於物業管理公司本身內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提供服務不會被視為6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7關乎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泛指就與第1至6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法律方面的資訊及意見(由律師或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或其僱用的任何人為推展該過程而提供的服務除外)。

例子:為審裁聆訊準備有關文件(例如申索書)及出席聆訊。

就符合工作經準則而言準備或複相關文件等文書工作不會被視為7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則時,監管局會考慮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例如於物業的會所提供的清潔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2(而非類別5) 的物業管理服務;同樣,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提供的維修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3 (而非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

臨時牌照的申請人更必須具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

牌照申請人必須以書面證明具備上述經驗。此類證明可包括:

  1. 僱主或前僱主的確認書;
  2. 曾使用申請人的服務的業主組織的確認書;及
  3. 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在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使用監管局制定的工作經驗確認書範本。如申請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經驗確認書,則應提交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可包括由僱主簽發的信函、有顯示其參與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立案法團會議的會議記錄等,以及載有與申請人從事物業管理的工作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監管局將考慮所有證明文件以斷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犯該罪行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一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最低人手比例的應用例子

持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為:

  • 準則一: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準則二: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以下是一些如何應用人手比例的例子::

例子組合中的單位數目須聘用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
第1級第2級總數
A0000
B1,500112
C1,501123
D3,000123
E3,001235
F5,900246
G20,00071421
在例子A中,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組合中沒有任何物業。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該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簽訂任何管理合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該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更多外判例子,請按此)。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為了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上述準則一。  
如符合準則一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是全職聘用,則該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中。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例子D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計算最低人手比例時,沒有公契的物業將不包括在投資組合中。有關如何計算單位數目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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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

守則編號:C3/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設立有效控制業務的機制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的業務設立有效控制的機制。該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 制定工作指引;
  • 提供足夠人手;
  • 提供足夠資源;
  • 提供合適培訓;
  • 有效監察;
  • 定期評估;
  • 適當跟進行動;
  • 備存紀錄;及
  • 監督分判商。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每一個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建立管理團隊架構並擬備一份管理團隊架構圖表,讓員工知悉其管理團隊架構,以助執行職務及匯報工作。

制定工作指引

C(1) 持牌物管公司須設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讓員工提供物管服務時有所依循。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檢視及/或更新有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符合運作上的需要。

提供足夠人手

D(1) 持牌物管公司須與其客戶2訂立物管服務協議及根據有關協議安排足夠員工以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足夠資源

E(1) 持牌物管公司須提供工作上所需及合適的物品及工具,讓員工可在安全的工作情況下有效地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合適培訓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向其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提供合適的培訓,讓員工能符合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執行職務,並對未能按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加強培訓。

有效監察

G(1) 持牌物管公司須持續及有效地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並定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定期評估

H(1)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對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以確定員工有否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培訓或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適當跟進行動

I(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沒有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的物管員工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備存紀錄

J(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執行守則備存不少於三年的相關資料及文件。

監督分判商

K(1) 如持牌物管公司將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務分判給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則該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作出合適的監督,不論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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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

守則編號:C2/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投訴程序及制度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A(2) 於守則第A(1)段所述的告示除須載有有關機制的詳情外,亦須載有以下內容:

  • 投訴方法;
  • 客戶可索取機制的詳情4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
  • 負責人的聯絡資料(見守則第B(1)段)。

A(3) 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 盡快處理投訴;
  •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及
  •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C(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C(2) 負責人須確保投訴登記冊內載有以下的資料: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如有提供)、投訴的撮要及記錄日期。

C(3) 負責人須定時查閱載於投訴登記冊的資料,如發現錯漏,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或安排作出更正。

盡快處理投訴

D(1) 持牌物管公司在接獲投訴後須按機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展開跟進工作。然而,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7

D(2)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如投訴並非可由持牌物管公司處理(例如被投訴的對象並非持牌物管公司的員工或投訴的事宜並非屬其提供的物管服務範圍),持牌物管公司須在投訴人同意下將有關投訴轉介至有關人士或組織(例如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或通知投訴人直接與有關人士或組織聯絡。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

E(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持牌物管公司須適時通知投訴人跟進工作的進度。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8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三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關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詢、提供意見或資料,而不是提出投訴,則毋須按守則處理有關事宜。投訴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該等人士包括相關物業的客戶、用戶及訪客。投訴可透過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頭、電話、傳真及電郵等。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辨認投訴人的身份,則可將相關投訴當作不具名投訴處理。
  3.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4. 持牌物管公司可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提供機制詳情的複本。
  5. 登記冊可以電子形式備存。持牌物管公司可就物業的不同的部份(例如住宅部份、會所部份等)設立獨立的登記冊。
  6. 守則內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須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只適用於投訴人有提供聯絡方法的情況。如投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法,則載於守則第C(1)段、第D(2)段、第E(1)段及第E(2)段關乎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並不適用。
  7. 雖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但仍須按守則第C(1)段的規定記錄不具名的投訴於投訴登記冊內。
  8. 相關資料包括與投訴人口頭及透過電話聯絡的紀錄。

成為指明學歷的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指明的學歷。在決定指明的學歷時,監管局會考慮以下因素:

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及資歷學分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與物業管理業的相關性

監管局將採用物業管理業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制定的「職業資歷階梯」作為評審工具。一般而言,課程必須涵蓋7個職能範疇中的4個或以上的範疇,而當中必須包括「應用法律」。此外,課程涵蓋的能力單元必須是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制定的能力單元。只有當課程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內的能力單元數目達到或超過監管局規定的以下要求,該職能範疇才會被視為已獲涵蓋。

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設計,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的準則評審;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設計,則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的準則評審。

提出申請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註:有關物業經理及物業主任工作崗位的能力要求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及能力單元的資料,請參閱:https://www.hkqf.gov.hk/pm/tc/vqp/pathway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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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操守守則

守則編號:C1/2020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1. 持牌人不得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2. 持牌人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其客戶提供服務。
  3. 持牌人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的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4. 持牌人須設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以管理和監督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5. 持牌人在執業時須對其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公平公正。
  6. 持牌人應避免與其客戶涉及利益衝突。在有可能有或有潛在利益(不論是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持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客戶詳盡披露有關利益。
  7.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8. 持牌人不得作出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的行為。
  9. 持牌人須在執業時遵守香港的法律。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持有人。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物管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物管條例》第16條訂明:「客戶(client)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3.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則第(3)及(4)段行事時,監管局會考慮有關的持牌人與其客戶所訂立的合約的條款,以釐定該持牌人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及其須履行的責任。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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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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