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適人選
《物管條例》訂明,牌照只會在符合以下情況發出:
1. 監管局信納申請人:
- 符合持有有關牌照所須符合的所有訂明準則;
- 屬持有有關牌照的合適人選;及
2. 申請人已繳付就發出有關牌照而訂明的費用。
已獲發出牌照的人士必須繼續屬持牌合適人選,否則牌照會被撤銷。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持牌合適人選時,監管局會顧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事項:
就物業管理人牌照而言—
- 該人是否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
-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犯違紀行為;
- 該人是否是或曾是某物業管理公司的獨資經營人,而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曾遭拒絕,或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銷或暫時吊銷;及
- 該人是否是或曾是某物業管理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合夥人,而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曾遭拒絕,或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銷或暫時吊銷。
牌照申請人須回答載於牌照申請表中與持牌合適人選有關的問題。如對有關問題的回答是「是」或「不肯定」,申請人須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包括例如刑事定罪記錄。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犯該罪行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及監禁1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