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宣布,由七月一日起,用以轉讓香港不動產之售賣轉易契下的承讓人(一般指購買人),須於簽立售賣轉易契後的30日內繳付徵款予監管局。
徵款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及其下的《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第626A章)而徵收的,不論售賣轉易契所涉及不動產的代價款額或價值是多少,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為350元。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時,代監管局收取徵款。
監管局設立了專屬網頁(www.pmsa.org.hk)介紹收取徵款的詳細安排,並已印製單張和海報,以便讓公眾更加了解收取徵款的安排。
監管局是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的專業化。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和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和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
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營運經費來自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的牌照費,以及連同印花稅繳付的售賣轉易契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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