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訂《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及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及 相關《良好作業指南》

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正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第5(1)條制訂的兩份《操守守則》的草擬本,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守則。為了讓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更有效及專業地依循《操守守則》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監管局同時制訂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供牌照持有人依循行事。以上兩項《操守守則》將於五月初刊憲生效。

 

《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守則

 

為推動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妥善處理其代客戶收取的物業管理相關款項,此《操守守則》要求持牌物管公司制訂一套妥善機制,包括以下元素:

 

  1. 就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與客戶訂立相關協議;
  2. 確定繳款人資料及款項用途;
  3. 發出收據;
  4. 妥善存放款項及相關的物品;
  5. 設定提款權限;
  6. 備存紀錄,以及
  7. 查核紀錄。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守則

 

為改善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此《操守守則》就物管公司須履行的交接責任作出規定,包括:

 

  1. 交接前的安排;
  2. 移交動產的安排;
  3. 作為業主組織秘書或司庫的身份移交動產的安排,以及
  4. 擬備收支表和資產負責表及安排審計工作。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有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處理代其客戶收取有關物業管理的款項及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方面提供了實務指引,目的是加強物管服務的財務管理及改善離任與接任物管公司的交接工作,使業界能更有效地為公眾提供優質的物管服務。我在此呼籲業界積極支持及依循相關守則指南行事,攜手推動業界朝着優質化及專業化發展。」

 

監管局制訂上述守則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包括於2月24日舉行網上聚焦小組會議,聽取13個業界團體約30位代表意見。有關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已適當於守則指南內反映。

 

有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

https://www.pmsa.org.hk/tc/regulatory/regulating-licensees#reg-04

 

監管局隨後會就其他物管範疇陸續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

 

  1. 就業主/法團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的處理;
  2. 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
  3. 防止貪污事宜;
  4. 牌照的訂明條件;
  5. 應付緊急事故的機制;
  6. 保障個人資料;
  7. 於物業進行棚架相關工作;
  8. 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以及
  9. 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機制。

 

監管局早前已發出物管界的《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及《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的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

 

謝主席補充:「物管業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實施後,業界反映正面,截至昨日(4月27日),監管局已共發出超過2,7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