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5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12月17日)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闡述以下重點。
監管局就《物管條例》於本年11月21日發表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監管局非常重視持份者的意見,自2017年11月至本公衆諮詢前,已經多次就有關發牌制度與持份者溝通及諮詢。是次公眾諮詢目的主要是訂立持牌人的最低要求,如果前線員工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監管局亦因應持份者的要求,於本年12月3日把諮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讓公眾有更多時間就諮詢文件提供意見。就是次公眾諮詢,待收集、整理及考慮意見後,監管局將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在立法會完成審議,並在監管局完成相應配套措施後,才會正式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發牌制度。
因應有相關團體對諮詢文件公開表達意見,監管局藉此重申以下發牌制度建議的重點。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訂明不涉及提供多於一個規例中的服務類別或次類別,則該公司毋須領取牌照。舉例說,只提供「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即第三類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有關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中物業管理人的定義包含兩個主要元素:(a)在物業管理公司擔當管理或監督角色;及(b)與該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有關人士是否受發牌制度規管,並非取決於其職銜,而是視乎其工作是否符合準則(a)和(b)及物業管理人的定義。換言之,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監督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員工如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則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這個做法符合發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層及決策者必須確保服務質素。
就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下有關業主組織(如業主立案法團)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條例》訂明,若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少於1,500個單位(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單位,可包括車位)組成的物業,而且並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該業主組織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毋須領取牌照。如業主組織已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該業主組織並沒有提供多於一種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或次類別,該業主組織亦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監管局作為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與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與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監管局會一直與業界緊密溝通,詳細研究所收集的意見,減低業界的憂慮,盡力完善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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