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訂《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操守守則會於下月刊憲生效,為物管業界及從業員就進行採購及防止圍標提供清晰的實務指引;而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亦已同時制訂,讓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可更有效及專業地按操守守則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行事。
《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規定持牌人為客戶進行採購時,須遵從《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其下所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的相關規定行事。此外,在採購過程中,亦應防止出現圍標等反競爭行爲。守則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1. 物管公司及其僱員進行採購的行為守則;
2. 物管公司競投服務合約;
3. 提高物管公司僱員對採購的認識及物管公司制定相關內部程序;
4. 物管公司制定採購機制;
5. 以零用現金方式進行採購;
6. 以報價方式進行採購;
7. 以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8. 擬備招標文件;
9. 減少供應商/投標者之間的溝通;
10. 評審標書;
11. 於採購合約加入保障條款;
12. 保存採購紀錄;及
13. 舉報違反採購程序及圍標。
監管局已就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競爭事務委員會、廉政公署、消費者委員會及民政事務總署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內。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強調:「物管公司代客戶進行採購是提供物管服務不可或缺的日常重要工作。物管持牌人為物業提供物管服務時,會不時就供應貨品或提供服務代其客戶進行採購,故監管局希望透過制定守則及指南,就採購事宜為業界提供清晰的實務指引。在採購過程中,假如兩個或以上本應互相競爭的投標者作出秘密協議,同意不會互相競爭以取得某特定項目,便屬於圍標。圍標在本質上屬反競爭行為,並違反《競爭條例》(第619章),影響物業業户的利益,因此監管局認為有需要就防止圍標為物管業界提供適當指引。」
有關上述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
https://pmsa.org.hk/tc/regulatory/codes-of-conduct
自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正式實施以來,監管局已發出了共10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防止貪污事宜》、《牌照的訂明條件》、《保障個人資料》、《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及《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
監管局往後會繼續就其他物管範疇陸續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 應付緊急事故的機制;
• 於物業進行棚架相關工作;
• 防止貪污事宜—財務管理;
• 防止貪污事宜—監察外判物業管理服務;
• 防止貪污事宜—員工聘用及管理;
• 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以及
• 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