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支援計劃申請更方便更人性化 支援前線物管員工

物管支援計劃申請更方便更人性化 支援前線物管員工

在這兩年多的抗疫日子,一直有一群物業管理(物管)人員站在防疫抗疫的最前線,默默為大家做好清潔物業地方和保安的工作,盡最大努力保障市民健康,但同時亦因為疫情肆虐而工作量急升和要面對染病風險而承受沉重壓力。

以往保安員的主要工作就是維持物業的治安、跟進及處理業戶的意見及投訴等,但新冠疫情的出現毫無疑問徹底改變了保安工作的生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成員 黃輝成先生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成員、雄獅培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黃輝成先生認為,保安員在疫情下充分展現了迎難而上、堅守崗位的精神。「他們往往要在突如其來的圍封強檢中維持保安秩序、恆常地為住戶和訪客量度體溫、小心處理送遞及外賣員工的送遞安排、妥善分發政府及志願團體的防疫物資包、甚至是為家居隔離的業戶提供特別服務等,全部都是額外且未受過培訓的工作,完全是新的挑戰,但很多前線保安員都在這段期間保持專業的精神和良好工作態度,全心全意提供服務,少抱怨多做事,絕對值得大眾嘉許。」

黃輝成先生(左)向清潔員工派發酒精搓手液.
甄韋喬博士與一班物管人員合照。

另一監管局成員、香港物業服務聯盟主席甄韋喬博士亦指出:「新冠疫情爆發後,大眾比以往更注重環境衞生,對清潔消毒服務的需求愈來愈高。社區衞生的責任全數落在清潔員身上,令他們的工作量劇增。市民在疫情下每日都會棄置大量使用過的口罩和防疫用品,前線清潔員工若沒有足夠防護裝備處理這些物品,就很容易接觸到病毒而受感染。一旦他們不幸染疫,隨時『手停口停』。」

清潔員在疫情下工時長、風險高、壓力大,社會理應給予適當的支持和鼓勵,以答謝他們為守護市民所作出的貢獻。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成員、香港物業服務聯盟主席 甄韋喬博士

政府先後於2020年和2022年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設立「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物管支援計劃」),並委任監管局負責執行計劃的審批工作,向一班前線物管從業員發放資助,協助他們加強防疫裝備之餘,亦表達對他們致力服務大眾的嘉許和肯定。

監管局推出電子平台 全面優化申請流程

「今年三月時,確診個案不斷飆升,全港多處都有疫情爆發。我們公司的前線物管員工在多個工、商和住宅物業都有提供物管服務,當時他們的工作壓力真的很大,對今輪「物管支援計劃」資助的需要程度,比於2020年首輪『物管支援計劃』推出時更殷切。」在物管公司擔任質量經理的馬先生,於兩輪「物管支援計劃」均有為全公司超過3,000名前線物管員工申請津貼,對整個申請過程非常熟悉。

馬先生為公司旗下超過3,000名物管員工申領津貼。

「令我驚喜的是,這次的申請我們公司同樣有超過3,000名員工申請津貼,但監管局只需約一個星期就成功批出全數資助,對一班物管員工來說真的是及時雨!」

物管公司質量經理 馬先生

回想2020年提交「物管支援計劃」申請的情況,馬先生分享道:「畢竟以往並沒有類似的計劃推出,首次提交申請時,我們需要準備較多文件,如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公司授權書、員工的資料等,然後再把所有文件送交監管局,然後待監管局職員致電並核對資料後,才能獲發款項,整個過程需時約三個星期,但仍算順暢。」

事隔兩年,政府再次推出「物管支援計劃」,馬先生再次提交申請時,發現整個申請流程大有改善。「由於以往已經提交過公司證明文件,這次就毋須再次提交,大大減輕了我們的準備工作。監管局今次也提供了一個網上平台讓我們以電子方式遞交申請,配套非常成熟到位,除了一步步指引我們完成整個申請程序外,還能夠辨別哪些大廈、哪些員工早前已提交過申請,好讓我們不會重複作出申請,避免影響審批的工作及效率。」

他亦留意到是次負責處理其申請的監管局職員與兩年前負責申請審批的竟是同一人。「由於這位職員在兩輪『物管支援計劃』均有參與審批工作,對計劃的執行細節非常熟悉,而且大家兩年前已經就有關物業提出申請作出溝通,故對我們的業務已有了解,能更有效快捷地處理我們的申請。」從提交申請到獲發逾3,000萬元資助,令超過3,000名員工受惠,這次過程僅需約一星期,馬先生形容是「非常快速」,亦對這次計劃的執行工作感到非常滿意。

新一輪「物管支援計劃」下,申請人可透過網上平台提交申請。

疫情下前線物管全民皆兵 監管局鼓勵申請者伸出援手

在今輪「物管支援計劃」下,前線物管員工可透過受聘的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組織作出申請(申請者),而由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法團/業主組織聘請的承辦商或分判商所僱用的前線物管員工,以及在於合資格物業內個别處所(例如百貨公司、診所、健身室、教會、停車場等)聘請的前線物管員工,亦可經由其物業的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法團/業主組織提交申請。

李先生所屬的物管公司為黃竹坑一幢工業大廈提供清潔服務,其公司的物管員工符合資格申領津貼,但他留意到有幾名受聘於大廈內其中一個處所的外判清潔員工在申請津貼上遇到困難。同一時間,他亦收到監管局職員的來電,表示希望協助這幾位外判清潔工友作出申請。「經協調後,我們建議以大廈法團的名義作出申請,並一併涵蓋物管公司及該幾名外聘清潔員工的申請,簡化了申請工作,亦可解決這幾位外判工友遇到的申請困難。」當時李先生也很希望能幫助這幾位工友,於是馬上向法團主席提出建議。

於大廈擔任法團主席的鄭先生聽到情況後,非常樂意幫忙。「工業大廈每天進出的人流和使用物管服務的人士都非常多,因此,不論是我們聘用的物管公司,還是那幾位外判員工,為了保障各業戶的健康,他們均需要進行大量的清潔和消毒工作。多得監管局職員的協調,我們可以用較簡易的方式作出申請,讓更多為大廈服務的物管員工受惠。」他知道「物管支援計劃」近期推出了優化安排,申請者可就每名成功申請津貼的前線物管員工於受資助期內提供服務的月數,獲發每月港幣100元的行政費用。他希望上述獎勵能夠鼓勵更多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及業主組織,為物業內個別處所聘請的前線物管員工申請津貼。

前線物管員工在這段艱難時刻的貢獻良多,其實協助他們申請只是舉手之勞。希望政府給申請者的行政費用除了為申請者協助物管員工申請資助提供財政誘因外,申請者亦可以用於物業的防疫抗疫工作上,令物業全體業戶受惠。

工業大廈法團主席 鄭先生

 為令更多合資格申請的前線物管員工受惠,今輪「物管支援計劃」在優化安排下,已延長申請截止日期至5月31日。而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業主組織除了為直接聘請的前線物管員工申請資助時,可在合資格物業内每幢樓宇獲得 100 個津貼名額外,如其同時為就有關物業聘請的清潔或保安服務承辦商/分判商僱用的前線物管員工或物業内個別處所聘請的前線物管員工作出申請,合資格物業内每幢樓宇可另外再獲得 100 個津貼名頟。

監管局熱切呼籲合資格物業的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業主組織把握時間把握機會,於5月31日截止前作出申請,讓在疫情下盡心盡力參與防疫抗疫工作的前線物管人員得以受惠。物管公司、公契經理人或業主組織可透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申請,或於「物管支援計劃」專題網站下載註明「優化安排」的申請表格並郵寄或投遞至監管局辦事處。如申請包括物業內處所聘請的前線物管員工,申請時須提交由相關處所及其前線物管員工簽署的申請確認書(附件)。申請確認書樣本亦可於「物管支援計劃」專題網頁 下載。

有關查詢可致電 3696 1156/3696 1166 或瀏覽「物管支援計劃」專題網站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

最低人手比例的應用例子

持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為:

  • 準則一: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準則二: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以下是一些如何應用人手比例的例子::

例子組合中的單位數目須聘用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
第1級第2級總數
A0000
B1,500112
C1,501123
D3,000123
E3,001235
F5,900246
G20,00071421
在例子A中,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組合中沒有任何物業。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該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簽訂任何管理合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該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更多外判例子,請按此)。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為了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上述準則一。  
如符合準則一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是全職聘用,則該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中。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例子D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計算最低人手比例時,沒有公契的物業將不包括在投資組合中。有關如何計算單位數目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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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

守則編號:C3/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設立有效控制業務的機制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的業務設立有效控制的機制。該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 制定工作指引;
  • 提供足夠人手;
  • 提供足夠資源;
  • 提供合適培訓;
  • 有效監察;
  • 定期評估;
  • 適當跟進行動;
  • 備存紀錄;及
  • 監督分判商。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每一個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建立管理團隊架構並擬備一份管理團隊架構圖表,讓員工知悉其管理團隊架構,以助執行職務及匯報工作。

制定工作指引

C(1) 持牌物管公司須設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讓員工提供物管服務時有所依循。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檢視及/或更新有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符合運作上的需要。

提供足夠人手

D(1) 持牌物管公司須與其客戶2訂立物管服務協議及根據有關協議安排足夠員工以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足夠資源

E(1) 持牌物管公司須提供工作上所需及合適的物品及工具,讓員工可在安全的工作情況下有效地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合適培訓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向其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提供合適的培訓,讓員工能符合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執行職務,並對未能按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加強培訓。

有效監察

G(1) 持牌物管公司須持續及有效地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並定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定期評估

H(1)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對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以確定員工有否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培訓或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適當跟進行動

I(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沒有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的物管員工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備存紀錄

J(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執行守則備存不少於三年的相關資料及文件。

監督分判商

K(1) 如持牌物管公司將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務分判給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則該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作出合適的監督,不論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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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

守則編號:C2/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投訴程序及制度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A(2) 於守則第A(1)段所述的告示除須載有有關機制的詳情外,亦須載有以下內容:

  • 投訴方法;
  • 客戶可索取機制的詳情4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
  • 負責人的聯絡資料(見守則第B(1)段)。

A(3) 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 盡快處理投訴;
  •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及
  •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C(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C(2) 負責人須確保投訴登記冊內載有以下的資料: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如有提供)、投訴的撮要及記錄日期。

C(3) 負責人須定時查閱載於投訴登記冊的資料,如發現錯漏,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或安排作出更正。

盡快處理投訴

D(1) 持牌物管公司在接獲投訴後須按機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展開跟進工作。然而,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7

D(2)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如投訴並非可由持牌物管公司處理(例如被投訴的對象並非持牌物管公司的員工或投訴的事宜並非屬其提供的物管服務範圍),持牌物管公司須在投訴人同意下將有關投訴轉介至有關人士或組織(例如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或通知投訴人直接與有關人士或組織聯絡。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

E(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持牌物管公司須適時通知投訴人跟進工作的進度。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8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三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關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詢、提供意見或資料,而不是提出投訴,則毋須按守則處理有關事宜。投訴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該等人士包括相關物業的客戶、用戶及訪客。投訴可透過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頭、電話、傳真及電郵等。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辨認投訴人的身份,則可將相關投訴當作不具名投訴處理。
  3.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4. 持牌物管公司可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提供機制詳情的複本。
  5. 登記冊可以電子形式備存。持牌物管公司可就物業的不同的部份(例如住宅部份、會所部份等)設立獨立的登記冊。
  6. 守則內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須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只適用於投訴人有提供聯絡方法的情況。如投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法,則載於守則第C(1)段、第D(2)段、第E(1)段及第E(2)段關乎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並不適用。
  7. 雖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但仍須按守則第C(1)段的規定記錄不具名的投訴於投訴登記冊內。
  8. 相關資料包括與投訴人口頭及透過電話聯絡的紀錄。

成為指明學歷的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指明的學歷。在決定指明的學歷時,監管局會考慮以下因素:

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及資歷學分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與物業管理業的相關性

監管局將採用物業管理業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制定的「職業資歷階梯」作為評審工具。一般而言,課程必須涵蓋7個職能範疇中的4個或以上的範疇,而當中必須包括「應用法律」。此外,課程涵蓋的能力單元必須是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制定的能力單元。只有當課程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內的能力單元數目達到或超過監管局規定的以下要求,該職能範疇才會被視為已獲涵蓋。

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設計,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的準則評審;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設計,則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的準則評審。

提出申請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註:有關物業經理及物業主任工作崗位的能力要求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及能力單元的資料,請參閱:https://www.hkqf.gov.hk/pm/tc/vqp/pathway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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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操守守則

守則編號:C1/2020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1. 持牌人不得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2. 持牌人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其客戶提供服務。
  3. 持牌人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的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4. 持牌人須設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以管理和監督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5. 持牌人在執業時須對其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公平公正。
  6. 持牌人應避免與其客戶涉及利益衝突。在有可能有或有潛在利益(不論是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持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客戶詳盡披露有關利益。
  7.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8. 持牌人不得作出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的行為。
  9. 持牌人須在執業時遵守香港的法律。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持有人。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物管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物管條例》第16條訂明:「客戶(client)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3.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則第(3)及(4)段行事時,監管局會考慮有關的持牌人與其客戶所訂立的合約的條款,以釐定該持牌人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及其須履行的責任。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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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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