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物業管理

粵港澳大灣區物業管理

粵港澳大灣區覆蓋廣東省珠江三角洲九個城市,包括東莞、佛山、廣州、惠州、江門、 深圳、肇慶、中山和珠海;以及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期中國推行改革開放以來,港澳和珠三角之間的聯繫網絡就一直擴闊深化。而「大灣區」概念,是於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中首次提出,至2019年正式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充份利用「9+2」—即9個內地城市及兩個特區的資源及優勢,作為主要發展策略,透過完善各城市之間的聯繫,促進各地的交流合作,以帶動粵港澳大灣區各行業的發展。因此,整合粵港澳地區資源、推動協同發展,將會是整個粵港澳大灣區未來的主要發展趨勢。

大灣區物管業的發展前景充滿機遇
消費群龐大 市場潛力高

大灣區人口規模龐大。根據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資料顯示,2021年大灣區的總人口已經超過8,600萬,是香港總人口 12 倍。事實上,大灣區已成功蛻變成為全球最活躍的經濟區域之一,於2021年的地區生產總值已達15.3萬億港元,佔全國的11%,並名列全球首10 名。而大灣區城市地區生產總值從2014年到2019年的年增長率為8.2%,高於全國的7.7%,可見大灣區實在是高速發展,商機處處。大灣區是一個有超過8,600萬消費者的市場,這群消費者富裕成熟,每年人均收入15 萬港元。有研究顯示,人均收入愈高的城市居民,都願意支付較高費用,以獲得更優質的服務。

對物管服務需求大增

此外,大灣區經濟亦將會進一步開放。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對港澳企業和市民開放一系列領域,包括投資、貿易、金融服務、運輸、物流、教育、醫療衞生、會計、法律服務、仲裁、社會服務、文化創意產業、管理諮詢、檢驗檢測認證、建築工程及旅遊業,各行各業將會百花齊放,對各項服務的需求亦會大增。《發展規劃綱要》亦指出應促進區內教育、文化、旅遊和社會保障領域的進步和合作,並落實環境保護、修復及治理項目,更嚴格地執行環境規範條例,加倍關注環境保護,推廣清潔低碳的綠色環境,打造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就教育、醫療服務、養老、住屋和交通各方面協助港澳居民在廣東就業生活。有物業就需要物管服務,大灣區物業市場的前景將大有可為,而對物管服務的需求估計會大增,大灣區物管行業的發展前景實在非常樂觀。

國家鼓勵政策出台

到了2020年後期,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十個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勵企業提升物管服務水平、發展生活服務業,明確將物管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健全業主委員會治理結構,並進一步規範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強化物業服務監督管理的方向。政策同時提到,鼓勵物管公司向養老、托幼、家政、健康、房屋經紀等領域延伸,探索「物業服務+生活服務」模式,以全面滿足居民生活需求。這一系列政策,除了表明中央政府大力支持有質素的物管公司外,同時也為物管行業發展創造了良好契機,預期可令行業發展空間進一步擴大。

鞏固香港物管業在大灣區的獨特優勢

基於大灣區的經濟規模和增長、區內城市更緊密的互聯互通、及經濟進一步開放令物管服務的需求大增,大灣區物管業未來發展前景實在充滿機遇。香港物管業應適時充份把握機會,藉大灣區帶來的契機拓展固有角色及獨特優勢,同時發展新的定位,致力推動大灣區物管業朝專業化優質化發展,讓灣區內每個城市的市民均可享用優質專業的港式物管服務,達至安居樂業的終極目標。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於2020年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推出物管業發牌制度,透過發牌規管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提升業界的專業地位及水平,推動業界把握潛在機遇及配合香港物業市場發展。現時香港是大灣區內唯一透過發牌制度為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確立專業標準和規範的城市。物管業發牌制度的三年過渡期尚餘200多天,監管局至今已發出超過10,000個物管人牌照、並有400多間物管公司已提交牌照申請,而其中200多間已率先成功獲發牌照,成為大灣區內首批專業水平獲得客觀認證評核的物管公司和從業員,走在大灣區的最前列。

物業管理專業化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於2020年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推出物管業發牌制度,透過發牌規管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提升業界的專業地位及水平,推動業界把握潛在機遇及配合香港物業市場發展。現時香港是大灣區內唯一透過發牌制度為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確立專業標準和規範的城市。物管業發牌制度的三年過渡期尚餘200多天,監管局至今已發出超過10,000個物管人牌照、並有400多間物管公司已提交牌照申請,而其中200多間已率先成功獲發牌照,成為大灣區內首批專業水平獲得客觀認證評核的物管公司和從業員,走在大灣區的最前列。

將港式物管服務發揚光大

內地物管業的發展重心目前主要在住宅物管服務,但隨著市場日漸成熟,預期增長力會開始放緩。相比之下,商用物業物管服務在內地依然在發展階段,現時只有少數商用物業具有專業物管服務。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商用物業物管服務的滲透率只有8.7%,故發展空間龐大。大灣區「一小時生活圈」是香港物管業熟悉的生活及工作模式;而香港物管業在管理大型住宅屋苑和商用物業,包括在鐵路交通樞紐上蓋發展的物業組群方面的經驗非常豐富,可謂近水樓台,於大灣區擴大發展盡佔先機。

以人為本,向多元化智能化持續發展

此外,內地物管業服務現時主要包括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和「延伸增值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與香港《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訂定的 7 大服務範疇大致相同,即包括一般物業管理服務、環境管理、維修保養、財務及資產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及物管法律服務。「延伸增值服務」則是「以人為本」提供有關生活及資產管理的服務,包括家政、房屋/商舖經紀、拎包入住、智能家居服務、社區旅遊代理、托兒、以至組織團購等,令屋苑升格成為一個包羅萬有的小社區;「延伸增值服務」亦包括會為物業開發商提供售前業務管理諮詢服務,或向業主交付前提供清潔、綠化及維修保養服務。現時「物業管理服務」部份依然是內地物管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佔物管企業整體收入一半以上。但傳統的「物業管理服務」於2015年至2019年間,只有8成升幅;而同期「延伸增值服務」升幅郤近1.5倍,反映這個非傳統性業務在內地物管業的重要性,近年已慢慢超越傳統物管服務。

因此,香港物管業要進一步提升在大灣區的獨特優勢,未來除了朝專業化發展外,亦應針對「以人為本」,變得更人性化、更著重用家的體驗感受,以使用物業的人士為中心,以其利益為依歸。過去兩年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物管業站在防疫抗疫工作的最前線,大大減低了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市民在疫情期間出入受限制,如何採購生活物資亦成了不少人需要面對的問題。物管公司若能表現效率和協同性,統籌其管理屋苑的防疫工作之餘,更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生活上協助,服務水平就可以更上一層樓。人口高齡化、物業老化、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如何提供「以人為本」的物管服務以促進社區和諧發展應是業界未來發展的重點方向。要滿足各種不同需求,提供更貼心的服務,達到物管人性化,物管智能化是大勢所趨。科技的應用更可提升服務效率,節省人力,以至降低成本。業界應大力推動「物管科技」(PropTech),全方位落實物業管理智能化。港式物管業以人為本,向多元化智能化持續發展,除了可進一步提升在大灣區的獨特優勢外,亦有利物管從業員吸取不同範疇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日後無論是留港發展或是進軍大灣區,都有莫大裨益。

物管從業員必須持續進修,與時並進

香港物管業從業員在大灣區工作必須具備適當的就業競爭力。若要把握大灣區物管業發展的契機,擴展個人事業發展,除了擁有專業能力外,並需要更多的創造性和創新思維,及具備國際視野和可持續發展思維,以及靈活變通和溝通協作的能力。因此物管業從業員必須持續進修,與時並進,並累積能夠在大灣區有效工作的相關經驗和知識。

大灣區物管業發展成功關鍵:促進三地深度融合

為推動大灣區物管業融合發展,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聯合會於今年6月成立,是由粵港澳大灣區城市公共服務及設施管理相關行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組成的非營利團體。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議員是聯合會的創會會長。聯合會旨在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建立行業交流合作平台,推動粵港澳三地的深度融合,最終實現行業創新、和諧、優質、高效發展。監管局熱切鼓勵香港物管業界透過聯合會的平台,實現大灣區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和創新發展的目標,推動大灣區物管業服務標準統一和從業員資格的認證,促進區內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創業就業及深度融合。

大灣區的經濟規模和增長,結合國家的政策支持、經濟進一步開放、更緊密互聯互通,實在為香港物管業、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締造了龐大機遇。香港屬大灣區的「中心城市」,香港物管業應透過自身優勢進一步發揮其現有扮演的角色,提高專業服務水平,精益求精;並擴展與區內其他城市的合作,促進粵港澳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為區內市民提供更專業優質的物管服務。 香港物管業與內地業界未來攜手合作,相互銜接,實屬大勢所趨。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

最低人手比例的應用例子

持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為:

  • 準則一: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準則二: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以下是一些如何應用人手比例的例子::

例子組合中的單位數目須聘用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
第1級第2級總數
A0000
B1,500112
C1,501123
D3,000123
E3,001235
F5,900246
G20,00071421
在例子A中,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組合中沒有任何物業。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該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簽訂任何管理合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該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更多外判例子,請按此)。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為了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上述準則一。  
如符合準則一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是全職聘用,則該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中。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例子D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計算最低人手比例時,沒有公契的物業將不包括在投資組合中。有關如何計算單位數目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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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

守則編號:C3/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設立有效控制業務的機制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的業務設立有效控制的機制。該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 制定工作指引;
  • 提供足夠人手;
  • 提供足夠資源;
  • 提供合適培訓;
  • 有效監察;
  • 定期評估;
  • 適當跟進行動;
  • 備存紀錄;及
  • 監督分判商。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每一個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建立管理團隊架構並擬備一份管理團隊架構圖表,讓員工知悉其管理團隊架構,以助執行職務及匯報工作。

制定工作指引

C(1) 持牌物管公司須設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讓員工提供物管服務時有所依循。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檢視及/或更新有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符合運作上的需要。

提供足夠人手

D(1) 持牌物管公司須與其客戶2訂立物管服務協議及根據有關協議安排足夠員工以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足夠資源

E(1) 持牌物管公司須提供工作上所需及合適的物品及工具,讓員工可在安全的工作情況下有效地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合適培訓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向其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提供合適的培訓,讓員工能符合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執行職務,並對未能按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加強培訓。

有效監察

G(1) 持牌物管公司須持續及有效地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並定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定期評估

H(1)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對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以確定員工有否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培訓或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適當跟進行動

I(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沒有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的物管員工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備存紀錄

J(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執行守則備存不少於三年的相關資料及文件。

監督分判商

K(1) 如持牌物管公司將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務分判給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則該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作出合適的監督,不論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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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

守則編號:C2/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投訴程序及制度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A(2) 於守則第A(1)段所述的告示除須載有有關機制的詳情外,亦須載有以下內容:

  • 投訴方法;
  • 客戶可索取機制的詳情4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
  • 負責人的聯絡資料(見守則第B(1)段)。

A(3) 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 盡快處理投訴;
  •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及
  •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C(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C(2) 負責人須確保投訴登記冊內載有以下的資料: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如有提供)、投訴的撮要及記錄日期。

C(3) 負責人須定時查閱載於投訴登記冊的資料,如發現錯漏,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或安排作出更正。

盡快處理投訴

D(1) 持牌物管公司在接獲投訴後須按機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展開跟進工作。然而,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7

D(2)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如投訴並非可由持牌物管公司處理(例如被投訴的對象並非持牌物管公司的員工或投訴的事宜並非屬其提供的物管服務範圍),持牌物管公司須在投訴人同意下將有關投訴轉介至有關人士或組織(例如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或通知投訴人直接與有關人士或組織聯絡。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

E(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持牌物管公司須適時通知投訴人跟進工作的進度。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8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三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關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詢、提供意見或資料,而不是提出投訴,則毋須按守則處理有關事宜。投訴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該等人士包括相關物業的客戶、用戶及訪客。投訴可透過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頭、電話、傳真及電郵等。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辨認投訴人的身份,則可將相關投訴當作不具名投訴處理。
  3.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4. 持牌物管公司可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提供機制詳情的複本。
  5. 登記冊可以電子形式備存。持牌物管公司可就物業的不同的部份(例如住宅部份、會所部份等)設立獨立的登記冊。
  6. 守則內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須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只適用於投訴人有提供聯絡方法的情況。如投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法,則載於守則第C(1)段、第D(2)段、第E(1)段及第E(2)段關乎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並不適用。
  7. 雖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但仍須按守則第C(1)段的規定記錄不具名的投訴於投訴登記冊內。
  8. 相關資料包括與投訴人口頭及透過電話聯絡的紀錄。

成為指明學歷的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指明的學歷。在決定指明的學歷時,監管局會考慮以下因素:

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及資歷學分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與物業管理業的相關性

監管局將採用物業管理業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制定的「職業資歷階梯」作為評審工具。一般而言,課程必須涵蓋7個職能範疇中的4個或以上的範疇,而當中必須包括「應用法律」。此外,課程涵蓋的能力單元必須是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制定的能力單元。只有當課程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內的能力單元數目達到或超過監管局規定的以下要求,該職能範疇才會被視為已獲涵蓋。

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設計,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的準則評審;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設計,則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的準則評審。

提出申請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註:有關物業經理及物業主任工作崗位的能力要求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及能力單元的資料,請參閱:https://www.hkqf.gov.hk/pm/tc/vqp/pathway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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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操守守則

守則編號:C1/2020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1. 持牌人不得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2. 持牌人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其客戶提供服務。
  3. 持牌人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的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4. 持牌人須設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以管理和監督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5. 持牌人在執業時須對其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公平公正。
  6. 持牌人應避免與其客戶涉及利益衝突。在有可能有或有潛在利益(不論是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持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客戶詳盡披露有關利益。
  7.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8. 持牌人不得作出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的行為。
  9. 持牌人須在執業時遵守香港的法律。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持有人。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物管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物管條例》第16條訂明:「客戶(client)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3.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則第(3)及(4)段行事時,監管局會考慮有關的持牌人與其客戶所訂立的合約的條款,以釐定該持牌人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及其須履行的責任。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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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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